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全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河政办发[2006]59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地区灾害防治工作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情况:一是检查辖区内地质灾害严重的乡(镇)、村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情况;二是检查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各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是否健全、各项防灾措施是否完善情况;三是检查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落实情况;四是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五是检查监测信息网络是否建立和健全,信息渠道是否畅通;六是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旅游、教育、财政、民政、公安、安监、环保、公路等部门对辖区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摸底排查情况:一是排查有无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二是排查原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是否有加剧的情况。
(三)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一是对丘陵山区的切坡建房区和人口密集的集镇、村庄、学校的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二是对强降雨山区存在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泥石流、危岩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三是对有色金属重要矿区和主要煤矿矿区尾矿库和可能因暴雨诱发矿渣泥石流的废渣堆放点的检查、整治情况;四是对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潜在影响交通安全的灾害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五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水利设施影响群众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六是对旅游区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灾害隐患点的检查、整治情况。
(四)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以及做好汛前巡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自检自查结束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汇报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第三秘书科,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