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举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举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河池市举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管理,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矿业秩序整治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违法行为;
(三)未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施工、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承包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五)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勘查行为;
(六)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
(七)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根据情况将举报内容通过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向河池市有关部门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举报。属本决定之一的(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向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属本决定之一的(七)项行为的,向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河池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中心2111870;
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中心2203315。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由其另行公布。
三、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