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市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市直主管部门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①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概况;②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③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④带动能力、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由农经部门出具);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①企业年内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汇报;②企业情况统计表;③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④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由农经部门出具);⑤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第四大点第(四)(1)点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