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河池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优势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05]14号)精神,大力培育壮大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和带动能力较强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不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联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农产品,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已被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