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申请人将转所申请表、律师执业证交给转出所,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结清业务、债权和债务,转入、转出两所就申请人的管理协商一致。
(3)由转出所在转所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下列证明:合同期满或解除证明;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申请人完税证明。
(4)转出所将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缴交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5)转入所将转所申请表及下列证明交给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聘用合同、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并办理注册手续。
(6)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在1个月内为申请人办理转所。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执业证上变更执业机构名称和发证日期,加盖“广东省司法厅证件校对章”(由省厅刻制),再将其发给转入所,由转入所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转所,将转所申请表、律师执业证及转所材料一并退回转出所,并将理由告知转出所和转入所。
(7)所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为申请人办理转所后,在1个月内将转所申请表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年检注册权”这一管理权,由穗、深两市局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第
二十七至
三十一条执行。
2、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办法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第
二十三至
二十七条执行。
3、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年检注册后15日内,应当将年检注册结果报省厅法规处备案并由省厅进行公告。
(六)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设立的批准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许可权”这一管理权,由穗、深两市局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
十二、
十四条以及省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司[2002]137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