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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失效]

  (三)对于“穗、深两市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入伙、退伙、章程修改、住所、负责人的变更等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与登记除外)”这一管理事项,分别由穗、深两市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为:
  1、申请变更的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有关《申请表》1式3份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具体见附件)。
  2、两市律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全部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事项的决定并通知该律师事务所,同意变更的,须在15日内上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四)对于“穗、深两市律师转所的核准登记” 这一管理事项,穗、深两市局可为各自管辖的律师所律师转所办理核准登记。律师转出和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主管部门为同一个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属于市内转所。市内转所须符合以下条件及程序:
  1、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1)聘用合同期满或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2、禁止转所的情形:
  (1)转出所的合伙人、合作人未办理退出合伙、合作登记的;
  (2)国资所占编人员未辞公职或未将人事档案挂人才交流中心的;
  (3)执业律师与转出所的业务、债权、债务未结清的;
  (4)在转出所执业不满二年或未与转出所解除聘用合同的;
  (5)无正当理由未年审注册的;
  (6)因被投诉正在被调查的;
  (7)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罚,处在处罚期的。
  3、转所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与转入所签订聘用合同,并由申请人填写转所申请表1式3份,转入所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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