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通知》要求,此次下放或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权有7项:(一)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除外);(二)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三)穗、深两市市内律师转所的核准登记;(四)穗、深两市所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入伙、退伙、章程修改、住所、负责人的变更等变更事项的核准登记(律师事务所名称、合并、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核准与登记除外);(五)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年检注册;(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设立的批准权、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许可权;(七)司法鉴定机构住所、负责人、注册资产等事项的变更核准登记。
上述行政管理权从2003年2月1日起下放或委托给广州、深圳两市行使,由穗、深两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项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的具体要求
(一)“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除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
1、穗、深两市局直接对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作出除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据以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法规处备案。
2、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本局受省司法厅委托,依据……”一句。
3、受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受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穗、深两市局依据有关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对于“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 这一管理事项,经商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对实习律师上岗前的培训、考试和评分工作由穗、深两市律师协会在两市局的指导下,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进行,培训的计划、内容、考试方式及考试成绩须报省律协备案,实习律师的上岗培训合格证由省律协统一印制,由两市律师协会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