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8日)废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向广州深圳市下放(委托)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粤司〔2003〕25号)


广州、深圳市司法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合法、效能和权责明晰的原则,现就有关律师、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的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委托)行政管理权的主要原则和要求
  省厅要处理好监督和放权的关系,杜绝“放而不管”和“管而不放” 两种不良倾向,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出发加强监督、检查。省省厅下放(委托)所列7项行政管理权后,其业务管理部门要实现管理职能积极稳妥的交接,对广州、深圳有关业务不再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但广州、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穗、深两市局)应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省厅业务管理部门继续对口指导穗、深两市局的有关管理工作,对穗、深两市局上报的备案材料,应注意掌握备案和核准的区别,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如确存在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
  穗、深两市局要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的高度,正确理解和把握此次行政管理权下放(委托)工作的要求和精神,遵循合法、效能、责任和监督等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确保此次下放(委托)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并及时向省厅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请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穗、深两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此外,委托穗、深两市局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后,其责任主体仍为省厅,因而两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有关的规章依法履行,行使处罚权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可视情况与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先行协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