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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获得良好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
  获得合格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1500元。
  市直、驻河池中、区直获奖单位奖励金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奖等次标准一致,原则上奖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各获奖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2、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特大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责任事故。
  3、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上、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下、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以上的。
  4、市直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5、市直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伤亡事故,或二起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特大伤亡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6人及以上工矿商贸及其他行业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因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凡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不得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或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奖励资金由本单位预算外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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