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分别于2006年7月10日和2007年1月10日前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2006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2)填写好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有关签状部门必须将本部门2006年上半年和2006年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情况,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分别于2006年7月15日和2007年1月15日前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半年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组织抽查为辅;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分《河池市2006年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河池市2006年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两种,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四个考评档次,考核基本分为1000分,901分以上为优秀,801~900分为良好,701分~800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区内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单位,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签状单位可参加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为县(市)区5个,市有关签状部门5个。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获得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获得优秀等次表彰奖励的各县(市)区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开、安监局局长每人奖励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