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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仍继续设计、使用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砖瓦和砼砌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包括窑炉)和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法对其停止动力供电。
  (三)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个人)未向市墙改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机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用地手续或取消其《临时用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或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
  (五)禁止将耕地和林地变更用于粘土砖厂用地,擅自变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通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国土、环保、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限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结合实际,发挥资源优势,指导、扶持砖瓦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市场需求。
  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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