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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全区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4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全市限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6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宜州、罗城、环江、南丹、天峨、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7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自2007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不得生产实心粘土砖,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经营活动。
  五、2007年6月1日以前,淘汰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450型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 双轴、单轴搅拌机,1000型普通挤切条机,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等落后砖瓦和砼砌块设备(窑炉)。
  六、在河池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砖瓦和砼砌块生产企业(个人)应到市墙改机构申报登记备案。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进行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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