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贷后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及时清收到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依法及时清收。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要求使用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业务按政策规定开展。
(二)规范银行帐户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增值收益户、经费户,由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农业银行河池市分行办理,其它住房资金金融业务委托工商银行河池市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违规多开或少开银行帐户。
(三)规范增值收益分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收入在按规定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手续费和其它支出后剩余的增值收益,要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财务印章、法人代表财务印章与银行支票、转帐凭证要分开管理、专人负责。会计凭证要按标准装订归档保管。单位财务人员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报表,并附受托银行对帐单。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
(一)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统一内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统一业务表册、凭证。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规程,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统一执行,规范业务操作。
(二)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审议事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业务,不予办理,并向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业务监管,发现违规行为要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或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按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统一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完善市本级与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市本级与各县(市)管理部的联网,实现实时监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定期与单位、银行对帐,做到帐目清楚,要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方便职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