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管理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市直和金城江区各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指导县(市)各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各单位要依法配合做好缴存登记工作,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不按规定进行缴存登记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把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要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户。凡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记录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由单位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专管员证书,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凭专管员证书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各单位要把好职工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审核第一关。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只对正常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发放个人购、建、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得发放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其它贷款。贷款发放必须按河政发[2005]29号和河政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要合规、合法、完善;贷款必须委托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贷款审批要符合规定程序,贷款实行审查、审核、审批责任人负责制;信贷资料要齐全,按规定装订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