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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的职能作用
  (一)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全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由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各县(市)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根据规定提出方案,经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报县(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调小组批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县(市)财政局核定、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县(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调小组审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会商财政部门后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求高于全市统一缴存比例的单位,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后方能执行。
  二、规范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设置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机构设立。要按河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河编[2003]20号、河编[200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其人事、业务实行县(市)人民政府和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重管理,各管理部人事任免或人员调动,经县(市)人民政府与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协商考核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人事任免或人员调动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进行法人登记,人员编制要独立,经费要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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