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河池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河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地完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还贷能力,防范信贷风险,实现资金的使用最大效益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管理
(一)河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是国家开发银行为支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我市提供的专项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河池城东进城道路、城西道路、城西芝田新区路网、旧城区路网四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河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借款人,主要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有关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审批监督资金的使用及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筹措资金支付借款本息。
(三)城投公司对借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所开专户在国家开发银行考查确定的代理行开设,同时各项目建设单位也要在此代理行开设专户,以便于资金的管理和封闭运行。
(四)河池市城市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金使用到上述四个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上,凡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城投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资金。
二、资金的审批
(一)严格项目投资审批。各项目的总投资,必须由城投公司进行严格的核算,经市审计局初审后,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加强项目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须经城投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300万元以上支出由河池市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做好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要求,制订全年的资金使用计划,每月25日前必须报送下月用款计划,以便于城投公司有计划地及时调度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