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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改革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选拔任用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各地政府和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长的任期目标考核;校长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对外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二)推进职业学校全员聘用制,实行岗位管理。职业学校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分配激励机制,对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给与特殊优惠待遇。
  八、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考取本专业学历证书外,还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职(高专)毕业生除考取本专业学历证书外,也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九、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市级和县级公共财政要逐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要列入年度预算;要改进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方式,尽量减少用于供养人员的支出,增加支持办学条件的投入,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改革;根据职业院校的办学绩效情况安排经费,对于机制灵活、就业率高、市场认可的职业院校要加大奖励支持的力度。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未通过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不低于20%),主要用于支持职业院校更新实训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地政府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等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扶持力度。要认真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引导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规范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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