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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公文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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