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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
  第三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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