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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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