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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河池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池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河池市第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织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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