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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七)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对市、县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确保住房供应和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到位。有关工作情况,要纳入对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自治区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厅抓紧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抓紧研究制定我区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我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各自责任。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建设、房产、房改、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国资、税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有关工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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