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积极推进已售危旧公有住房等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制定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整治改造办法,积极推进和规范危旧已售公有住房拆除改造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优化居住环境和改善城市面貌。
(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四)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十五)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结合实际,规范住房保障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项资金进一步抓紧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住房需求等情况,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实行住房档案信息化管理,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各市、县要抓紧时间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