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首期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改善我市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步伐,根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河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5]29号)中的有关委托贷款首期付款比例和贷款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一、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5%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25%以上的自有资金(用两处以上自住房抵押除外)。
二、第四章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确定。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抵押住房),按其购买、建造住房、翻修、大修住房(抵押住房)的价值的75%(含)以内确定,购买商品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审批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9万元;已取得自建房《土地使用权证》的,自建房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的自住房属于本人第二处(及第二处以上)自有住房、个人诚信好、并愿意将两处住房提供为贷款抵押物的,可以按其购买、建造住房、翻修、大修住房(抵押住房)中价值最高一处住房价值的75%(含)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