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配合市、区住宅局实地考核;凡资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故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许重新申请,已颁发的资质证书收回作废,并对申报单位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凡目前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物业管理业务(含住宅小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仓储区、商业楼宇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的管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资质证书;今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丙级资质证书。逾期不申请或没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视为非法管理,由市、区住宅局按规定处罚;物业业主或住(用)户可以拒绝管理,拒交管理费。
(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成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如未能取得与目前所管理的物业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给予两年的整改提高期限;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对新建物业进行前期管理所成立的丙级物业管理单位,如管理甲、乙级物业,给予一年的整改提高期限,但上述单位不得收取超出资质证书等级的管理服务费或降低管理标准。逾期仍不合格者,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重新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选聘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注3
(三)年审制度
1、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每年4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2、由持证单位填写《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住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由区住宅局送至市住宅局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注4
3、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所列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持有甲、乙、丙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年有效投诉率分别在2‰、5‰、8‰以下。有效投诉是指业主或住(用)户对物业管理单位在管理服务、收费、经费管理、维修养护等方面失职、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并经市、区住宅局查实登记的。投诉率计算依据以住宅套数为基数;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折为一套,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为1套。
(3)持有甲、乙、丙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收到由区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一般)通知书》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收到由市住宅局签发的《物业管理整改(严重)通知书》不超过1次、2次、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