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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河池市城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池市市政管理局是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建筑垃圾在倾倒、运输、回填、消纳时,须遵守本办法。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五、河池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六、河池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临街建设工地和道路、桥梁建设以及管线埋设工程,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挡,实施围场作业。
  七、河池市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到市市政管理局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运输,防止遗撒、夹带泥土,污染城市道路。
  八、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严禁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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