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策并举,限期清收。这次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战”的时间为2007年1月至6月。国家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员工的欠款在限定时间内要全部偿还或制订还款计划。一是对在2007年4月底前未还清欠款的,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国家公职人员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报批评;金融系统员工由所在单位分别通报批评;对拖延和逃避还贷的重点人员、欠款大户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严肃纪律。对党政干部拖欠贷款拒不偿还且情节严重的,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提起诉讼,依法清收。对确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拖欠不还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欠款。四是发现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强力清收。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将副处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和单户2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欠款作为清收督办重点,笔笔落实督办责任。农村信用社要实行“门前清”,对在2007年4月底前不能还清贷款或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短期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款的内部员工,要依法予以起诉。
三、认真清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的贷款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对当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相关数据,弄清贷款用途,界定偿还贷款的责任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还清欠款,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要负责督促其还清欠款或督促其履行担保责任。对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欠贷,由欠款单位做出还款计划,确属无力从其他资金偿还的,经欠款单位同意,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其的预算经费中限期扣还完毕,原则上还款期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对其他企事业单位欠款,先依法处置其财产还款,处置财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的,要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企业贷款债权,督促欠款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农村信用社,使其依法参与。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未经妥善处理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登记等手续。对关、停、并、转的各类企业,要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严禁企业借重组、改制、破产之名悬空、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各地及有关部门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贷款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