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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抓好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建设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并牵头做好下面主要工作。
  (一)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按“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施。
  (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发展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政府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政府核准和备案工作时,不得擅自变更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标准,
  政府核准文件或备案证作为企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减免税和工商等有关后续手续的依据之一。
  (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投资的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投资项目政府核准文件、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公开警告;经撤销的投资项目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单位及其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此类投资项目的政府核准、备案。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政府核准、备案等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规划,努力做好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规划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水利、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农业、林业、社会事业等重大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完善工作机制。政府核准由投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属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由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负责。上报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项目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与经济委员会联合上报或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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