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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实施意见

  周密安排,把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落到实处。从2006年元月1日起,我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管理办法办理。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和限制类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列入广西《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一律实行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登记备案,并以项目备案证取代项目审批文件。
  二、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权限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个重要文件”不再重新制定“暂行办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的权限划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河池市城区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城建项目管理。旧城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建委或土地储备中心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后,房地产开发商或项目业主再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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