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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河池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河池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财政局、教育局《河池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河池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自治区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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