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好协管员工作经费
为了保证协管员工作经费既不挤占乡(镇)办公经费,又要满足协管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各县(市)质监部门应给各乡(镇)协管员工作提供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专门经费支持,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给。协管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管员业务培训、协管员与质监部门通信联络费用、协管员从事协管工作差旅费等。
三、明确协管员的协管职责
协管员的协管职责是,对当地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监督权、责令整改权,没有查封和处罚权。负责所在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数量、企业名称、分布情况、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的调查、统计并报送所在县(市)质监部门(金城江区各乡(镇)报送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同);负责所在乡(镇)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调查、统计并报送县(市)质监部门;负责向质监部门提供食品质量、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违法信息。
四、加强对协管员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工作
对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监管,涉及的业务知识专业性很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做好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要举办1~2期业务培训班,使协管员掌握必备的相关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协管员证”。
五、加强领导,落实协管员责任,确保协管到位
制假售假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猖獗,将严重影响百姓消费质量和消费信心,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容易导致群体受到伤害,各县(市、区)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协管员责任,确保监管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对食品质量、特种设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监督不到位或知情隐瞒不报,导致严重后果,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协管员的责任。因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协管员调离乡(镇)工作岗位的,所在乡(镇)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推行设立乡(镇)协管员是我市实施对乡村食品质量、特种设备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监督的尝试,也是管理工作的创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和建立完善协管员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注意总结推广乡(镇)在协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面上协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