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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转发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乡镇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转发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乡镇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乡镇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乡(镇)质量安全监管协管员的实施意见

  为了有效打击乡镇及城乡结合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遏制乡镇特种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全市各乡(镇)推行设立一名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负责监督当地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现就设立乡(镇)质量安全协管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产品质量安全,与乡村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从质监部门调查统计的情况看,全市在用的580台锅炉、780台起重机械(锅炉和起重机械简称特种设备),有111台锅炉分布在乡(镇)中学,有10台分布在乡(镇)中心小学,有367台特种设备分布在乡(镇)企业或个体业主;全市876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329家分布在乡(镇),占38.9%。2005年质监部门在开展“食品、农资、建材打假下乡”活动中,查获假冒伪劣产品标值109.67万元。乡(镇)一级对食品质量监管和特种设备监管薄弱,打击假冒伪劣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按我市质监部门现有人员队伍力量,对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以及制假售假行为很难监管到位,已经成为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乡(镇)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与否,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关系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对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各乡(镇)干部队伍中指定一名政治和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兼任协管员,协助质监部门对乡(镇)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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