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为加快和推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我区实际出发,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政发(2005)46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让供销合作社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为突破口,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社办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分类改造和经营网点的布局调整,构建起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日用工业品等现代连锁经营网络和畅通有序的农产品购销网络,使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业、繁荣农村、助农增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一)深化县级联合社改革。根据中发[1995]5号、国发[1999]5号文件规定,县级联合社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县级联合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组织,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二是县级联合社是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县级联合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在供销合作社改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必须切实抓好县级联合社的改革,以适应社有企业、基层社改革和传统经营网络的重组改造以及为“三农”服务的迫切需要。要大力精简管理机构,减员消肿,转变职能,组织抓好社办企业、基层社的改革和经营网络改造,积极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主动参与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要加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建设,保持机构稳定,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推进社办企业改革和基层社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力推进社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突破社办企业资本的单一结构,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调整社办企业结构,整合重组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培育发展一批规模经营效益大、辐射带动功能强的集团公司。对亏损严重且资不抵债的社办企业实行依法歇业关闭或破产。坚决转换社办企业经营机制,搞好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员工身份社会化和收入与效益挂钩,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供销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照桂政发(2005)46号文件规定,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的申请,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证书。供销合作社社办企业、基层社可将其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交回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原用途依法出让该地块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清退社员股金、安置职工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对供销合作社办企业、基层社的职工,实行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