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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警察快速接处乡镇派出所抄报交通违法案件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交通警察快速接处乡镇派出所抄报交通违法案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交通警察快速接处乡镇派出所抄报交通违法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八日

河池市交通警察快速接处乡镇派出所抄报交通违法案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5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警联动、一警多能”的优势,全力搞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乡镇派出所抄报交通违法案件,是指各县(市)区乡镇派出所依据《河池市乡镇派出所协助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职能中,将查获的交通违法案件向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抄送和通报的过程。
  第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依法快速受理辖区内各乡镇派出所抄报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大队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抄报案件,设置固定的“抄报”电话及联系交通民警电话号码,保证随时接处警,并填写《接处交通违法行为电话记录本》备查。
  第四条 交通警察大队收到交通违法案件抄报后,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拟处以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交通警察大队收到抄报后,属于下列需要援助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出警协同派出所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局。
  (一)交通违法行为人不服从派出所民警纠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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