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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如果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拟采用抵减税款的预缴方法,必须在辅导期第1次需要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时填写《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抵减方式预缴税款申请表》(附件1)并加盖纳税企业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如果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出现增购专用发票的情况,由于尚未申报,未能产生上期预缴税款余额,因此不予抵减,按照上次购领并开具的正数有效发票金额,依4%税率直接预缴税款。

  三、辅导期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多缴税款余额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粘贴于《发票领购簿》中,每次购票时出示该《台账》,并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税款进行确认。

  纳税人必须在次月第1次购票时将上月《台账》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四、辅导期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的,可在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多缴税款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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