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乡镇派出所协助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乡镇派出所协助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八日
河池市乡镇派出所协助管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
为了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警联动,一警多能”的优势,在未设交通警察中队的乡镇,受交警部门委托执法的派出所应与交警部门联合搞好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辖区内公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乡镇派出所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维护交通秩序的任务,做好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的制止和告知工作,履行交警的部分职责,消除违法状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派出所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三、派出所要主动与本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每月组织召开本辖区机动车驾驶员会议一次,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指定一名交通民警定向联系一个派出所,并负责抓好所联系派出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表格,每月至少到派出所对联管工作进行一 次检查指导。
五、乡镇派出所民警在本辖区内有权拦查交通违法嫌疑车辆;对不服从检查或者交通违法状态尚未消除 者有权临时扣留当事人的驾驶证、机动车等,并当场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