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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税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实行预缴税款的通知
(2004年10月09日 穗国税发〔2004〕3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精神,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内(以下简称“辅导期”),凡发生当月再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范围
  在辅导期内,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开票限额。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25份。每月首次领购专用发票不需预缴增值税;每月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再次领购前必须预缴增值税。应预缴而未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领购专用发票。
  二、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预缴税额=每月再次购票前验旧的正数有效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4%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角、分)
  有效负数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抵减预征税额,作废发票不预征税款。
  三、纳税人月内再次购买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的操作流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设备打印《销项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包括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票),在发票清单上加盖企业公章,作为验旧供新的依据。
  纳税人如有开具负数发票的,除必须打印上述《销项情况统计表》作为验旧供新的依据外,还须按照上次领购并已开具的所有正数有效发票的起止号码顺序打印“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预缴增值税的依据。纳税人如未开具负数发票的,可凭《销项情况统计表》代替“正数有效发票开具清单”。
  (二)纳税人持发票开具清单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预缴税款并缴交入库,然后在验旧岗位进行发票验旧,最后到发票发售岗位领购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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