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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柳州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柳州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市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农村特困户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使他们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免杂费政策,保证他们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杂费政策的对象
  (一)各城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开学缴费当月领取保障金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在市区学校就读的四城区农村持有特困户证并在开学缴费当月领取特困补助金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实施内容
  从2006年秋季学期起,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学区内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开学缴费当月领取保障金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市区学校就读的持有四城区农村特困户证,开学缴费当月领取特困补助的城区农村特困户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
  三、实施办法
  (一)开学缴费时,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持社区证明及“低保证”原件、复印件1份,农村特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持村委(办事处)证明及特困户原件、复印件1份,交所在学校,经审核无误后给予免交杂费。
  (二)各校对经核实的城市“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应收取社区证明及“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户的,收取村委(办事处)证明及特困户复印件,造名册交城区教育局统一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补助免收杂费经费。
  四、资金来源
  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免收杂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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