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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钢瓶送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定期送检的钢瓶,其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以检验,按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中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安装、维修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检测工具;
  (二)持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设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发给《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并持该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规定的,由市燃气、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工程和燃气输配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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