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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道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按上款规定的程序制定,报市政府同意,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公布的价格和项目向用户计收费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有关安全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的生产和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工、罐区运行工、燃气器具修理工、供应点销售人员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或其他人工热源对钢瓶加热;
  (二)倒卧使用钢瓶;
  (三)转灌钢瓶内的液化气;
  (四)倾倒、排放钢瓶内的残液;
  (五)自行拆装、检修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六)明火检漏;
  (七)滚、砸、拖、拉钢瓶;
  (八)自行拆卸、迁移管道气设施或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
  (九)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导体;
  (十)转卖或盗用燃气;
  (十一)在卧室内使用直接燃烧的燃气器具;
  (十二)一种燃气与另一种燃料在同一室内使用;
  (十三)违反安全使用燃气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燃气用途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液化石油气残液进行处理。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的燃气表以后(不含燃气表)的供气设施,归居民用户所有;
  (二)单位用户的专用支管和专用支管以后的设施,归单位用户所有;
  (三)其他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燃气经营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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