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家畜产品流向单应标明肉品种类、数量、经营者姓名、市场名称、摊位号。供应少数民族专用家畜产品的屠宰厂(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十一)机械化屠宰车间必须在各道工序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其录像资料保存15天。
第四章 肉品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家畜肉品销售原则上实行分区域供应,市区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主要供应市区居民,县、乡(镇)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主要供应当地居民。
第十五条 零售商要对出售的家畜肉品卫生质量负责,禁止销售病、死家畜肉品、变质肉品、注水肉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肉品。
第十六条 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具备两章、两票、一证、一单等票证,物证相符。
第十七条 市区外定点屠宰厂(场)进入市区流通销售的生鲜家畜肉品,必须是未经肢解的劈半胴体,并有以下合法有效的凭证:
(一)有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章印记;
(二)有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定点家畜屠宰服务发票;
(三)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十八条 商务、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市销售的冻鲜肉品的检查,不合格的冻鲜肉品应立即封存并作无害化处理。经销商运入本市销售的冻鲜肉品应有产地检疫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逐步推行统一标志、统一要求的运肉专用车运送肉品,确保肉品在运送过程中不受污染。运送肉品时要随车携带家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和家畜定点屠宰服务票等票证。
第二十条 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市场对在本市场内销售的肉品质量安全负责,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承担责任。凡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场业主的责任。各市场要建立肉品监管员制度,查验上市销售的肉品票证是否齐全,核对票证、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家畜肉品进入市场。各市场要实行定经销者、定摊位、挂牌亮证经营的管理制度,销售母猪肉等特殊肉品时必须挂牌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