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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柳州市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打击私宰和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肉品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是指活的猪、牛、马;家畜肉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鲜、冻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屠宰、加工、销售家畜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家畜屠宰和肉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多渠道经营。逐步推行羊、犬、兔等小动物的集中屠宰。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家畜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由商务、畜牧水产、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市商务局,负责家畜屠宰行业的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私宰违法行为;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家畜及家畜肉品检疫、防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宾馆、单位食堂等肉食品消费、经营过程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家畜及肉品交易环节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定点屠宰企业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三废”、噪音及污染物处理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家畜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家畜肉食品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整顿、规范本市家畜屠宰行业及肉品市场秩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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