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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门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廉租办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出资兴建和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现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住房困难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家庭。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房。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双困户家庭的确认:
  (一)属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由市、城(郊)区两级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户证明》。
  (二)属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
  第九条 廉租住房除房产部门提供外,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向双困户职工提供廉租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以租金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方式,并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户证明》、《年度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住房特困证明》(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向市廉租办提出申请租金补贴或住房配租。
  (二)市廉租办对申请人身份、双困户家庭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初验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申请登记造册。
  (三)市廉租办按申请登记造册的先后顺序,对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结合实地进行复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廉租办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公布其基本情况。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市廉租办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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