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本市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第70号令)和梧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梧政发〔1999〕4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设立梧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廉租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分解、下达实施目标,廉租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及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规划、房改等部门及城(郊)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的办法:
  (一)市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发展基金;
  (三)市直管公房出售后形成的住房基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用于租金补贴或市筹集廉租住房的房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