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梧政发[200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现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每人165元提高到180元。各县(市)也应根据各自实际,适当调整提高各自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