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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认真总结,规范管理。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更加具体明确,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得到巩固,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安监、交通、海事、渔业、农业、公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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