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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征收林地、人工牧草地、鱼塘、轮歇地等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为:
  (1)征收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2)征收鱼塘(藕塘)、园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3)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4)征收荒山、荒地、天然牧草地和其它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每三年由农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修订。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视其使用的性质,征地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征地拆迁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按要求向征地拆迁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接到预征收土地通知后,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但新房尚未建造或者建造尚未完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由征地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补偿方案。
  拆除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其房屋达到住房标准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河池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河政发[2004]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然后相应地扣除办理农地转用、征地审批中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分摊后所得价进行补偿,其他不达到住房标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宅基地安置方式。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鼓励被拆迁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需要安置宅基地的农户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在公安部门登记立户的农业户籍为准。
  (二)安置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分别为60m2或80 m2,两种规格的户型。
  原宅基地面积在65 m2以内的,按60 m2安置;原宅基地在66 m2-100 m2的按80 m2安置;原宅基地在101m2-180 m2,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60 m2和80 m2各一间,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 m2安置;原宅基地在181 m2以上,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安置两间各80 m2,若达不到分户条件的则按80 m2安置一间;按以上户型安置,面积有出入的按本条第(三)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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