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通知由河池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市与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财力划转有关数据测算及对比说明
一、2002年测算进入基数的财政收入
(一)城区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1849万元,其中:个人所得税801万元。
(二)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收入1587万元,其中:增值税100%部分1021万元、企业所得税448万元。
二、市、区分享比例
(一)城区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市、区分享比例为“七三”分成。
(二)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收入市、区分享比例为“八二”分成。
三、体制调整后,以2002年撤地设市时测算核实的收入为基数,按上述分享比例计算,市与金城江区的财力划转情况
(一)城区个体工商税收入市级分享70%为1294万元(其中:其他各税733万元、个人所得税561万元);金城江区分享30%为555万元(其中:其他税收315万元、个人所得税240万元);
(二)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收入市级分享80%为1270万元(其中:增值税817万元、企业所得税358万元、其他各税95万元)。金城江区分享20%为317万元(其中:增值税204万元、企业所得税90万元、其他各税23万元)。
(三)市与金城江区收入分享财力划转后增加金城江区的财政收入基数872万元,其中:
1、其他各税338万元。
2、增值税100%部分204万元。
3、企业所得税90万元。
4、个人所得税204万元。
市与金城江区收入分享财力划转后增加财力755万元,其中:
1、其他各税形成的财力338万元。
2、增值税25%收入形成的财力51万元。即:(204*25%)
3、上划增值税75%增加税收返还补助形成的财力36万元。即:(204万元*75%*0.24)
4、企业所得税基数划转增加的财力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