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河政发[2005]27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市对金城江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市、区两级的管理职责,规范收入的征管和分配,加快经济发展,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市对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部分调整。
一、调整市对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二)有利于划清收入范围,规范和稳定市与金城江区的财力分配。
(三)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做大做强财政蛋糕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金城江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县域经济。
二、调整市与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这次调整是在《关于印发河池市对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02]8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将《暂行规定》中关于金城江镇范围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列为市财政收入,调整为市与金城江区的分享收入。市与金城江区分享比例为“七三”分成。
(二)将《暂行规定》中关于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收列为市财政固定收入,调整为市与金城江区的分享收入。市与金城江区的分享比例为“八二”分成。
(三)对分享的税收收入,实行按比例“就地分成,分级入库”。
(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区都要加强对城区个体工商户、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帮助这些纳税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五)市对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未调整的其他内容仍按河政发[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市与金城江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收入基数的确定
为确保市与金城江区双方的既得利益,以2002年撤地设市时测算核实的收入为基数,计算市与金城江区的财力划转。这次调整后,调增金城江区个体工商税收555万元;调增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153万元,调增税收返还补助37万元;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数90万元,调增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240万元,同时调增所得税基数返还198万元。财力划转后,市对金城江区的补助从2004年的6454万元,调整为56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