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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地质灾害整治工作进度迟缓、未能如期完成的;
  (三)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作开展的;
  (四)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五)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随意安排使用地质灾害整治专项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或流失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
  第七条 市地质灾害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业主、市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地质灾害整治中,未按照要求完成高危地段征地、房屋拆迁和居民搬迁工作,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建设的;
  (二)因组织筹措资金不到位,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进度的;
  (三)因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工程项目合同审查、监督以及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等相关工作不落实,影响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开工和进度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
  (五)有地质灾害整治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业主,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在整治地质灾害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土地、水、电、油、运等施工保障,影响工程进度的;
  (七)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未能按要求完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设计任务和报批工作,影响项目开工的;
  (二)因地质灾害整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的;
  (三)地质灾害整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他单位承担,影响工程开工和质量的;
  (五)因监理不到位,造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
  (六)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且超时限7天以上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在整治地质灾害中,实行追究问责的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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